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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興公司監理的鐵道警察學院一標段項目主體結構封頂


? ? ? ? 近日,由河南省育興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監理和中建八局三公司承建的鐵道警察學院校區建設工程一標段項目舉行主體結構封頂儀式。 ? ? 鐵道警察學院院長管曙光、副院長李冠一,中建八局鄭州辦事處主任楊愛來,我公司副總經理王瑞波,中建八局三公司中原分公司負責人李彪、書記張英國及各參建單位負責人等80余人參加了儀式。 ? ? 項目概況: ? ? 項目效果圖 ? ? 鐵道警察學院新校區籌建工作于2010年啟動。2013年7月,學院校區建設項目獲得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2016年8月,《可行性研究報告》獲得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2017年12月,初步設計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最終核定總建筑面積28萬余平方米,概算投資約16.1億元,預計2022年7月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 ? ? 育興公司副總經理王瑞波發表講話 ? ? 在活動上,育興公司副總經理王瑞波講到,該項目的封頂凝聚著建設、施工、監理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一步的二次結構、裝飾裝修工程將按照高標準、育興管理咨詢將按照嚴要求,堅持方案先行、樣板引路、科學管理,向業主交付一份滿意答卷。 ? ? 儀式最后,鐵道警察學院領導分別為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頒發了錦旗。 ? ? 據悉,鐵道警察學院是公安部六所直屬院校之一,是我國唯一一所培養鐵路公安專業人才的高等院校,該校校區建設工程是省重點項目,事關鐵路人才輸送、暢通運行,對全國鐵路公安系統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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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監理的融創城開譽城二號院項目被授予揚塵治理標準化工地綠牌


? ? 為切實做好“雙統籌雙促進”工作,鼓勵施工工地積極落實揚塵治理主體責任,提升工地揚塵污染治理水平,日前,鄭州市揚塵污染防控辦公室、惠濟區人民政府召開第七批揚塵治理標準化工地授牌儀式暨施工工地智慧化提升現場觀摩會。 ? ? 觀摩會上,我司監理的融創城開譽城二號院項目符合安全質量施工標準,被授予揚塵治理標準化工地綠牌。 ? ? 項目概況: ? ? 融創城開譽城二號院位于河南省鄭州市新城路南、胖莊路西,總建筑面積194730.16㎡,地下建筑面積66747.25㎡、地上建筑面積127982.91㎡。 ? ? “頒發綠牌,是通過樹立先進典型,創建引導企業積極參與,加快推進智慧化工地建設工作進程。通過以點帶面,凸顯整體效果,全力推進全市揚塵污染防控工作有效開展。”鄭州市控塵辦督查二組負責人介紹。 ? ? 會上,市控塵辦要求以掛綠牌的工地為標準,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不斷推進全區施工工地揚塵污染治理達標施工。 ? ? 融創城開譽城二號院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嚴格按照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八個百分百”施工要求,合理建立全封閉式圍擋并砌筑防溢底座,將“兩個禁止”平臺融入揚塵污染防控管理信息平臺。同時,現場建設封閉式車輛沖洗臺,實行車輛全面沖洗工作,車輛沖洗3分鐘后才能通過沖洗設施車輛識別及閘機,從而解決了車輛沖洗不徹底、車輛帶泥上路等難題。 ? ? 此次綠牌工地授牌儀式旨在進一步落實揚塵防治措施,加強惠濟區工程揚塵污染控制工作,推進惠濟區揚塵治理工作再上新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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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監理的河南師范大學新聯學院新校區項目開工


開工典禮現場   11月20日上午9時許,由我司監理的河南師范大學新聯學院新校區項目開工儀式在許昌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忠武路舉行,我公司董事長靳鵬飛出席開工儀式。    董事長靳鵬飛出席開工儀式      ? ? ? 新校區項目概況      新校區位于鄭州大都市區次中心城市、中原城市群核心城市-許昌市,占地面積約3000畝,由清華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負責校園總體規劃與建筑設計。規劃總建筑面積約146萬㎡,總投資約45億元人民幣,建設規模36810人。    項目效果圖   新聯學院新校區以“園林中的校園、校園中的自然”為建設理念,采用“學部+書院”管理模式,致力營造疊山理水、兼濟天下的校園文化空間,創造莊重典雅、中西合璧的百年校園建筑風格,共有包括五個學部在內的七個組團,一期工程計劃于2022年9月投入使用。      新校區建成后將填補許昌市民辦高校的空白,將為許昌培養、引進更多專業型、技能型、應用型人才,對我市提升核心競爭力、助推“智造之都、宜居之城”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同時也將有效提升許昌市高等教育辦學水平,為推動許昌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積蓄強勁動力、提供堅強人才支撐。    董事長考察員工宿舍   董事長在聽取項目總監楊榮領介紹工作 ?   開工典禮儀式結束后,董事長靳鵬飛來到我司監理人員辦公區和員工宿舍實地考察,認真了解他們在寒冷天氣下的工作及生活狀況,并代表公司對他們在寒冷天氣下堅守崗位、忠于職守的精神表示衷心的感謝。員工對董事長冒著嚴寒來慰問表示感謝。      董事長與監理隊伍合影留念 ?   董事長要求并叮囑他們在冬季寒冷天氣作業時一定要注意安全,以良好的精神狀態完成寒冷天氣作業及按要求落實相關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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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冬天從小雪開始


2020年十月初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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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注意:這11種傷亡不能認定工傷!

一定要注意:這11種傷亡不能認定工傷!


? ?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 ?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就是所謂的“三工”。 ? ?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構成工傷的充分條件,“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更多的是證明工作原因的輔助因素,同時也對工作原因起補強作用。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則推定為工作原因,亦可認定為工傷。 ? ?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導致,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 ?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不是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 ? ?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可認定為工傷,包括兩層含義,一層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于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另一層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意外傷害,諸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單位其他設施不安全而造成的傷害等。 ? ?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強調的是受到的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存在有因果關系。 ? ? 如果員工因個人利益、個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傷害,顯然無法認定為工傷。 ? ? 3、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 ? ? 因工外出期間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員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2、員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3、員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 ?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強調的是“工作原因”。 ? ? 如果員工在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個人活動,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 ?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此亦進行了明確,“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 4、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 ? ?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傷認定的常見類型,但并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都能認定為工傷,這里需考慮員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大小。 ? ?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可認定為工傷,“非本人主要責任”如何理解?具體是指“無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 ? ? 如果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結論為員工個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 ?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搶救無效在48小時后死亡的 ? ?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 ? “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要求與工作有關聯。實務中較為常見的病是心臟病、腦出血、心肌梗塞等突發性疾病。 ? ? “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 ? 員工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但經過搶救無效48小時之后才死亡的,不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 ? ? 6、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請假回家后再到醫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視同工傷 ? ?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687號裁定書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上述條款主要是針對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院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醫院救治或突發疾病死亡的,就不屬于這一條規定的適用范圍。 ? ? 本案中,張海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感到身體不適,請假回家后臥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發現、經搶救無效死亡。雖然該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上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省人力社保廳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于法有據。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并無不當。——《代秋燕、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2017)最高法行申3687號 ?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規司《關于如何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復函》認為,對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視同工亡的理解和適用,應當嚴格按照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徑直送醫院搶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時性、連貫性來掌握,具體情形主要包括:(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當場死亡;(二)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且情況緊急,直接送醫院或醫療機構當場搶救并在48小時內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雖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病或者自感不適,但未送醫院搶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時內死亡的,不應視同工傷。 ? ? 7、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又未經有關部門認定為見義勇為的 ? ?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二)項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這里需注意司法實踐中的做法。 ?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的情形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答復》(【2014】行他字第2號)中意見如下: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的,如未經有關部門認定為見義勇為,似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考慮到請示所涉案件中張詩春舍身救人的行為值得提倡,建議你院與下級法院協調當地有關部門,盡可能通過其他方式做好相關安撫工作,以妥善化解爭議。 ? ? 8、故意犯罪導致傷亡的 ?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社會影響惡劣,對國家、社會和公民的財產、利益等損害較大,本著引導公民遵紀守法的精神,對于故意犯罪的惡劣情形,法律設定了不利后果,將其排除在工傷保險制度之外,不予認定工傷。 ? ? “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 ? 需特別注意的是,過失犯罪導致的傷亡不影響工傷認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 ? ? 9、醉酒或者吸毒導致傷亡的 ? ? 法律將因醉酒導致傷亡的情形排除在工傷認定的范圍之外,主要是考慮國家的一些法律規定禁止醉酒后工作、醉酒后駕車等,因此,由于醉酒導致行為失去控制而引發的各種事故不能作為工傷處理,這樣規定也是為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職工酒后工作,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 ? ? 對于醉酒標準,可以參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灑精含量閾值值與檢驗》國家標準(GB19522-2004)。這一標準規定: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于飲酒駕車,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于醉酒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 ? 吸毒在醫學上多稱藥物依賴和藥物濫用,吸毒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了嚴重損害,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損失和浪費,毒品交易活動加劇了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擾亂了社會治安,給社會穩定帶來巨大威脅。相比醉酒,吸毒在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社會危害性等方面,有過之而無不及,借鑒國際公約相關規定,我國亦將吸毒排除工傷認定范圍之外。 ? ? 10、自殘或者自殺的 ? ? “自殘”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傷害自己的身體,井造成傷害結果的行為。 ? ? “自殺”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有的自殘或者自殺是員工精神狀態導致的,但也有的不能排除是為了獲得工傷待遇導致的,自殘或者自殺與工作沒有必然聯系,員工應對其主觀故意承擔責任,因此,不能認定工傷。 ? ? 實務中比較難做得到的是怎么證明員工是自殘或者自殺?畢竟不是人人都會留下遺書的,這個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 ? ? 11、非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相關工作的企業員工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認定為工傷 ? ? 人社部于2020年2月21日針對企業復工復產中普遍關心的勞動用工、勞動關系、工資待遇、社保繳費等方面有關問題進行了解答,其中關于工傷認定問題,人社部意見如下: ? ? 《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中明確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是在抗擊疫情期間,對于新型冠狀病毒職業暴露風險高的從事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特殊政策,體現了黨和國家對醫護和相關工作人員的關愛。如果不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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